投资协议

资协议

资协议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由政府授权机构与法人(包括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辖区注册的法人)签署的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合同。该协议要求投资额不低于按共和国预算法于每年1月1日确定的月度计算指标的七百万五十万倍。

 

不适用投资协议的行业范围

哈萨克斯坦法律未规定可签署投资协议的优先行业列表,但设有禁止类型清单。以下行业项目不得签署投资协议

  1. 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前体物质流通相关的活动
  2. 生产和/或批发销售受税监管产品
  3. 彩票活动
  4. 赌博业务
  5. 放射性材料流通相关业务
  6. 银行业活动(或部分银行业务)及保险市场相关业务(保险代理人除外)
  7. 审计业务
  8. 证券市场专业业务
  9. 数字矿业相关业务
  10. 信用局业务
  11. 安保活动
  12. 与民用和服务用武器及其弹药流通相关的业务
  13. 矿产资源利用领域活动,包括寻矿者活动
  14. 有价矿产资源的销售,包括煤炭和石油的销售业务

 

资协议的内容与效益

投资协议明确规定了在协议签署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框架下可提供的优惠与激励措施,并规定了签署投资协议的法人应承担的对等义务。

在投资协议框架下,可能获得的税收及优惠包括:

  1. 企业所得税(КПН)免税
  2. 土地税免税
  3. 财产税免税
  4. 对特殊经济区(СЭЗ)参与者的增值税(НДС)免税
  5. 减少税收义务
  6. 协议规定的其他优惠

 

资协议的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向 萨克国家投资公司(АО «KAZAKH INVEST»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国家语言和俄语)。

要求提交的文件包括:

  1. 按照《投资协议签订、变更及解除规则》附件1 提交的申请书
  2. 申请人公司章程副本及注册(或再注册)证明
  3. 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按附件2 规则提供)
  4.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5. 投资项目的设计与预算文件
  6. 建设项目综合部门外审查结论(如申请税收优惠时需提供,须经负责人签字并符合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
  7. 能证明许可技术使用权的文件(协议或其他合法使用文件)

注:第 4)、5)、6)、7) 项文件如存在则需一并提交。

 

协议期限与法律有效性

投资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 25 。若哈萨克法律发生变更,除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批准的国际条约项下生效条款以及协议双方通过协商对投资协议的变更条款外,其余内容仍然保持有效。

 

资协议签署程序

  1. 资者向 TASK FORCE 提交材料包
    • 审核材料完整性与注册:7 个工作日内
  2. TASK FORCE 审核并将材料递交主管国家机关与国际金融中心(МФЦА
    • 审核期限:7 个工作日内
  3. 主管国家机关出具行业性结论
    • 审核期限:10 个工作日内(如需修改,可额外延长 5 个工作日
  4. 起草投资协议草案(制定主要条件)
    • 时间:5 个工作日内
  5. 资指挥部审议该草案
    • 审议期限:28 个工作日内
  6. 协议涉及预算收入减少或共和国国家基金支出增加,则需提交哈萨克斯坦预算委员会审议
    • 审议按预算委员会程序执行
  7. 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的起草与签署投资协议
    • 最终签署期限:5 个工作日内

 

总体时限

完成上述所有程序的总时限为 最多约 2.5 个月(不包括因投资者原因造成的延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对各阶段时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